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 卻輸官司得賠169萬 - 開車
By Franklin
at 2017-05-03T10:15
at 2017-05-03T10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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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prostar ()》之銘言:
其實判決書這一段
正好證明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
如果多看一些撞到闖紅燈或突然從馬路衝出來卻必須賠償的案例
會發現大多是被告自承「沒有注意到」有人闖紅燈或有人衝出來
於是法官用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的理由認定有過失要你賠錢
少數能夠真正免責的案例,都必須是被告「有注意」到人衝出來
雖注意到,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無法避開所以撞上,「已盡到注意之責」
所以免責免賠
: 根據判決書
: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: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,就有
: 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,從伊的左手邊出現,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,他是
: 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,那裡是網狀區,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
: 越十字路口等語(見本院卷第60頁)。足徵,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,
: 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,或閃避以避免碰撞;況且,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
: 換為黃燈,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,亦即判斷
: 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,故依經驗法則言,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
: 路口停止線之準備,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,即所謂「闖
: 黃燈」之情;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,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
但是在本案例,法官為了要被告賠錢,理由變成因為被告「有注意到」
然後無視人類的反應時間,無視從燈號變色到撞到不足一秒
無視人類開車根本不可能在不到一秒的時間,完成從看到燈號到車輛煞停
如果多看幾個沒死人的案例,大多會考量到反應時間、煞停距離
但在此案例,為了要被告賠錢,直接心證人類不需反應時間,剎車可以定竿秒停
此即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
當法官要你有罪的時候,有注意跟沒注意都有對應的兩套說法
還好意思提什麼經驗法則,真的是廢到笑
能夠零秒煞停的經驗法則,這法官到底是哪個星球的人
: 況,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,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,被告
: 捨此不為,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,自難推卸過失之責。
: 釐清重點
: 1.因為自訴有看到死者闖紅燈,有看到沒作煞車準備才被叛刑
: (所以大家作筆錄時要小心用詞)
: 2.判決書自創"闖黃燈"有點誇張
: 3.記者標題亂標根本沒有被告要賠169萬??要判賠應該也要依肇責分配應該不要隨之起舞
: 4.判決書裡主張車速的問題根本沒有根據
: 雖然我也傾向支持路權最大 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提醒大家筆錄小心
上法律往往會保留彈性,情況太多無法寫死,必須保留一段範圍讓法官去判斷
然而在鬼島法官人死為大道義賠錢的心態不改,那種馬路三寶就是誰遇到誰倒楣
--
其實判決書這一段
正好證明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
如果多看一些撞到闖紅燈或突然從馬路衝出來卻必須賠償的案例
會發現大多是被告自承「沒有注意到」有人闖紅燈或有人衝出來
於是法官用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的理由認定有過失要你賠錢
少數能夠真正免責的案例,都必須是被告「有注意」到人衝出來
雖注意到,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無法避開所以撞上,「已盡到注意之責」
所以免責免賠
: 根據判決書
: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: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,就有
: 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,從伊的左手邊出現,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,他是
: 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,那裡是網狀區,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
: 越十字路口等語(見本院卷第60頁)。足徵,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,
: 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,或閃避以避免碰撞;況且,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
: 換為黃燈,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,亦即判斷
: 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,故依經驗法則言,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
: 路口停止線之準備,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,即所謂「闖
: 黃燈」之情;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,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
但是在本案例,法官為了要被告賠錢,理由變成因為被告「有注意到」
然後無視人類的反應時間,無視從燈號變色到撞到不足一秒
無視人類開車根本不可能在不到一秒的時間,完成從看到燈號到車輛煞停
如果多看幾個沒死人的案例,大多會考量到反應時間、煞停距離
但在此案例,為了要被告賠錢,直接心證人類不需反應時間,剎車可以定竿秒停
此即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
當法官要你有罪的時候,有注意跟沒注意都有對應的兩套說法
還好意思提什麼經驗法則,真的是廢到笑
能夠零秒煞停的經驗法則,這法官到底是哪個星球的人
: 況,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,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,被告
: 捨此不為,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,自難推卸過失之責。
: 釐清重點
: 1.因為自訴有看到死者闖紅燈,有看到沒作煞車準備才被叛刑
: (所以大家作筆錄時要小心用詞)
: 2.判決書自創"闖黃燈"有點誇張
: 3.記者標題亂標根本沒有被告要賠169萬??要判賠應該也要依肇責分配應該不要隨之起舞
: 4.判決書裡主張車速的問題根本沒有根據
: 雖然我也傾向支持路權最大 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提醒大家筆錄小心
上法律往往會保留彈性,情況太多無法寫死,必須保留一段範圍讓法官去判斷
然而在鬼島法官人死為大道義賠錢的心態不改,那種馬路三寶就是誰遇到誰倒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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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7-05-04T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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